捆了起来。当时韦选就蒙了,以为对方要谋财害命,或者绑票。
可谁知道,刘小民却向他提出借款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的要求。韦老板更蒙了,借款?有特么这么借钱的吗?
韦老板说自己没钱,他的钱都压在项目上了,到现在还有很多外债没要回来呢。被拒绝后,刘小民急了眼,用刀在韦选的左、右手及肩部捅了几下(经鉴定为轻伤),恐吓他如果不借钱,就别想回家。
第9章 前提条件
韦选没办法,被迫打电话给亲友联系借款之事,可电话打了一圈,一听说借钱,亲友都是各种理由,总结起来一句话:没钱。
刘小民傻眼了,没想到韦选的缘这么差。
韦选也愣住了,之前自己对亲朋好友都不错,谁家有事他都没落下,咋一提借钱就都变脸了呢,真是不试不知道,一试吓一跳。
这几年搞装修,韦选从早忙到晚,看起来挺风光,其实很多钱都没收回来,成了三角债,拿到手的钱扣除员工工资和材料钱,没剩多少,根本拿不出多少钱。亲朋好友都知道他的况,怕他还不了钱,所以一提借钱推三阻四的。
万般无奈之下,刘小民出主意,让韦选起并签署一份借款协议,内容为:本
借给刘小民
民币一百五十万元,保证在一个月内款项全部到位,签署当
先付五万元,年化百分之十五的利息,两年内还清。
刘小民将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,且双方约定由刘小民无报酬帮助韦选讨债。
协议签署完毕后,二打车回到了市里。韦选去
民医院就医时,刘小民因害怕被警方发现而逃跑。韦选见刘小民跑了,立刻借了一部手机报了警。
次一早,刘小民被警方抓获归案。
二个多月后,民检察院以被告
刘小民犯强迫
易罪,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区法院认为,被告刘小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
力手段,以借款为名,欲强行劫取他
钱财,并致
轻伤,其行为侵犯了他
的
身权利和财产权利,已构成抢劫罪,应依法惩处。
被告刘小民当场使用
力,迫使他
“借款”,并强迫他
当场筹借部分款项,不属于在市场
易中强买强卖商品、强迫他
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的强迫
易行为,检察院指控被告
刘小民犯强迫
易罪的定
不当,应予纠正。
被告刘小民虽未得到数额巨大的钱财,但其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
轻伤,属于犯罪既遂。据此,依照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:被告
刘小民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
民币一万二千元。
一审宣判后,刘小民以其是向韦选借钱,没有非法占有目的,其行为构成强迫易罪为由提出上诉。
刘小民的姐姐刘小花看到弟弟被判了六年,对之前的律师十分不满,于是找到了李明博。
李明博家与刘小花家住在一个小区,她想请李明博为弟弟辩护,但是李明博去看守所会见了刘小民,了解了全部况后,认为这案子二审被驳回的可能
极大,但是刘小花不认可。
后来也不知道是谁告诉她,李明博与方轶认识,而且关系不错,让她找方轶再咨询下。
方轶当年在县里执业时,差不多县里都知道他,刘小花自然也听说过方轶,她琢磨着说不定方轶有办法,就这样她跑去磨李明博,李明博实在没办法便打电话给方轶,约好时间后二
跑来了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,找方轶咨询。
见方轶放下了判决书,刘小花看向他:“方律师,您说我弟弟这案子能改判吗?”
“您弟弟向韦选借款一百五十万元,以自己的房产抵押,您弟弟到底有没有房产?”方轶看向刘小花。
“他哪有房产抵押啊!这么大的了,要是有房早就娶媳
了,还至于一天到晚的去赌?没有,他绝对没有房产。”刘小花晃着脑袋回道。
“方律师,一审时检察院认为,刘小民违背被害的意愿,强行书写借条并无报酬帮被害
讨务,系采用
力手段强迫他
易,且
节严重,刘小民的行为构成强迫
易罪。您说二审法院有没有可能改判刘小民强迫
易罪?”李明博问道。
这也是之前刘小花问过李明博的问题,现在他当面提出来就是想让刘小花听听方律师是怎么解释的,是否与自己解释的不一样。
“我不这么认为。被告刘小民主观上根本不具有
易的目的,客观上实施的也不是
易行为,而是以借款为名行抢劫之实,刘小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。”方轶想了想回复道。
“为什么?”刘小花问道。
“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,强迫易罪是指以
力、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、强迫他
提供或者接受服务,
节严重的行为。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:
第一,在他不愿意买卖商品、不愿意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
况下,强迫他
买卖商品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;
第二,强迫他以非正常的方式买卖商品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;
第三,强迫他以不公平的价格买卖商品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。
强迫易罪与抢劫罪在构成条件上有一定的重叠,这两个罪名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
力、威胁手段,均侵犯了被害
的财产和
身权益。所以有时候在司法实践中,两罪不是太好区分……”方轶的话尚未说完,刘小花开
了。
“方律师,您说的太专业,我听的不是太懂。区不区分的,我不关心。您能否说的直白点。”刘小花一脸懵的问道。
“这么说吧,本案中,被告刘小民将被害
韦选骗到小旅店,当场使用
力手段,强行向被害
韦选借款一百五十万元,并
迫韦选当场筹借部分款项。
虽然刘小民书写了借条,并书面承诺无报酬替韦选讨债,形式上有一定易
质,但并不符合强迫
易罪的构成要件,不能认定为强迫
易罪,反而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,构成抢劫罪。我之所以这么说,原因有三:
第一,借款行为不属于强迫易罪中的‘
易’行为。
强迫易肯定要以存在‘
易’为前提条件。强迫
易罪中的‘
易’是指买卖商品、提供和接受服务的行为,是市场行为。借款既不是买卖商品,也不是提供或者接受服务,因此不属于该罪所指的‘
易’。没有
易行为,自然谈不上强迫
易。
刘士,我这么说您是否认可?”方轶说完看向刘小花。
第90章 这是第几个了?
“嗯,认可!您说的对。”刘小花下意识的回道。
讲大理论她不懂,但是‘易’这事,方轶说的她完全能理解。个
之间借钱这事……好像确实与
常的市场
易不大一样。
“第二,刘小民承诺替被害无偿讨债,也不属于强迫
易罪中所指的‘
易’。
什么是易?从一般
的理解来说,为实现某次特定合作,双方均付出对价的行为,都可称为
易。比如您去菜市场买菜,去商场买
蛋。
但是从《刑法》对强迫易罪罪状的表述看,本条保护的是市场经济秩序,惩治的是那些通过不公平的
易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。